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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拆迁】城市房屋征收中发现这4类情形,你有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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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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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中,被征收人除了可以通过复议、诉讼、听证等途径就补偿安置纠纷寻求救济外,还可以依法通过举报与监察途径辅助性地作出努力。那么,被征收人究竟能够针对哪些情形进行举报呢为什么说举报仅仅是化解补偿纠纷的辅助性措施呢本文,小编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为了快速增长,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号码不惜改变战略,重新布局产品,从而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在明所是一家专注行政法业务的专业精品律所,尤其在征地拆迁业务领域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由在明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超2万件,服务客户百万余人,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lvsuo.com/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据此,被征收人完全可以充分行使举报的权利,敦促征收方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从而为自己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创造条件。







    那么,究竟哪些具体的情形是可以举报的呢小编提示大家以下4种主要情形:







    【情形一:“五断”等逼签行为】







    根据《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31条还规定了上述非法逼迁行为的法律责任。







    践中,对于这类多由所谓“不明身份社会人员”施的打砸、破坏、滋扰等行为,被征收人有权依据前述第7条的规定进行举报。







    需要强调的是,鉴于这类逼迁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益影响直接且较大,在举报的同时大家要及时采取报警、取证措施,必要时可单独针对此类行为提起诉讼。







    【情形二:评估机构、估价师等采取的评估行为】







    《条例》第3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践中,针对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在评估环节中的情形,尤其是虚假签字、拒绝依法申请的复核等较为明显的故意情形,被征收人有权向当地住建部门进行举报。







    若当地住建部门未依法履行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管职责,被征收人还可继续向上一级住建部门直至住建部进行举报,或者就其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情形: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他被征收人的“面积造假”行为】







    践中,常有被征收人抱怨涉案项目中有人多拿了其不该拿的补偿,其中关键就在于对房屋面积的认定。







    而根据《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通过房屋征收部门主导的征收调查登记环节予以明确。面积争议或是由于征收方的原因,或是由于个别被征收人的原因,总之一旦出现情形,大家都是有权举报的。







    【情形四:征收范围确定后的抢建抢盖行为】







    《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施的,不予补偿。







    践中,房屋征收部门会发布“暂停公告”,明确告知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所禁止采取的行为种类及期限。而其他被征收人也有权对此类行为进行举报。







    需要指出的是,在征收项目中的举报对被征收人而言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在明律师代理的一些案件中,个别被征收人出于对街坊邻居的“自建房”获取适当补偿,而自己家的则因认定标准等原因而法获得补偿情形的不满,进而施举报行为。这种出于一时情绪而非理性监督所施的举报不仅助于提升自身的补偿,更可能导致邻里关系的恶化。







    总之,举报通常只能作为征收补偿纠纷解决的辅助性措施,而难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也客观反映了征收拆迁中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局限性。







    广大被征收人还是要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基础上,理性选择举报救济形式,将更多精力放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听证等易于创造沟通协商机会的途径上,多管齐下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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