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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看:“大棚房整治”一刀切,农民朋友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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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1-29 21: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大棚房整治”一刀切,农民朋友该咋办这之后,律师拆迁不惧未来,敢打敢拼,在市场上赢得了一次又一次的掌声。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


    可以先判断是否属于大棚房整治范围内,如果不是的话,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上级部门申诉。

    按照从严从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进行建设。主要包括:

    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

    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产业融合项目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主要包括: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

    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看护房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127号)中有明确规定:“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对附属设施的规定是:“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比较多不超过1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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