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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强拆】什么叫“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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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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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1-26 06: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历过征地拆迁维权或者准备维护自己权益的老百姓大体知道一个句子是复议或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强制拆除行为亦是如此。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此是抱有疑问的,如果老百姓被采取隔离措施没有目睹现场,虽然知道强拆事件发生,但却并不确定是谁所为时,时效应当如何起算从什么时间才能算作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内容呢不仅在数据方面表现良好,国家征收房屋补偿标准2024年在市场份额上也是逐步拓进,让更多的人受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m.zaimingchaiqian.com/news/23320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从何时起算







    起算的认定标准应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行为的主体从而能够起诉。被征收人很容易判断发生的拆除行为是否为行政强拆、有造成合法权益损害,但仅知道发生了强拆事件,尚不能认定强拆行为的主体、知晓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不知道强拆主体的诉讼法现







    强拆内容的知道不要知道全部的强拆内容,但知道强拆行为的主体至关重要。相对人不知道强拆的行为主体,要求其提起诉讼就难免强人所难,既不可能为之,也不具有诉讼的可现性。知道强拆行为的发生并不等同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行为的内容。强拆行为的特性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知道强拆但不知是哪个主体强拆却很普遍。只有能够认定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了强拆行为的主体,才可以促使其提起诉讼。















    、被拆迁人不知道强拆主体过错,法院不能做不利推定







    没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行为的主体,法院则应认定或推定相对人不知道强拆行为的内容。因相对人不知道强拆主体过错,法院不能因行政机关的规避或不告知强拆内容,作出不利于相对人而利于行政主体的认定或推定。







    行政强拆系事行为,行政机关很少制作并送达文书,也不愿采取有效方式让相对人知道强拆内容。相对人知道强拆的内容的认定标准直接关涉其能否起诉维权和计算起诉期限的始点。以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拆迁内容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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