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eam 发表于 2025-1-21 04:34:43

要闻:【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征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


2022年周先生所在村委会与镇签订《征地协议》,同意将村集体土地15公顷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周先生的承包地在被征收范围内。2022年6月10日,镇将周先生的承包地强制征收。2022年7月3日,周先生以柴家门镇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镇认为周先生主体资格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周先生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其个决定集体土地的征收,也权起诉。据拆迁投诉在哪里可投诉行业资深人士表示,其发展还会处于很好的态势。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www.dadaofayuan.com/index.php?c=articlehttps://nimg.ws.126.net/?url=http%3A%2F%2Fdingyue.ws.126.net%2F2023%2F0214%2F7db696e3j00rq23930016d000hs00agp.jpg&thumbnail=660x2147483647&quality=80&type=jpg















周先生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能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义提起诉讼”。第七条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周先生作为集体承包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原审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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