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临祥门进 发表于 2025-1-27 03:00:42

看看【拆迁补偿】对征地补偿方案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房屋征收之前,征收方先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对其公告,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来判断自己的房屋补偿是否满意,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不服的,在方案公告阶段,征收听证会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并由部门进行协调,而因方案产生的纠纷不能调解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作为行业的代表,门面房拆迁补偿需要给同行们做出一定的表率,在产品质量上要一路领先才可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3158https://nimg.ws.126.net/?url=http%3A%2F%2Fdingyue.ws.126.net%2F2023%2F0214%2F7db696e3j00rq23930016d000hs00agp.jpg&thumbnail=660x2147483647&quality=80&type=jpg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不服征收补偿方案的,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它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







1、对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施条例》之规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裁决。







2、际上,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应当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之处,并以此为据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可诉性是不言而喻的。被征收人一旦认为方案不合理,应当尽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积极的寻找方案的之处以达到及时维护权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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