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谈人生 发表于 2025-1-25 00:38:00

今日访谈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


拆迁法律关系因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向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事宜公告给被拆迁人之后而产生,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在拆迁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消灭的中起着主要作用。所以,拆迁法律关系首先是由表现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及房屋拆迁单位作为一方,必须接受拆迁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这种行政管理行为不必征得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同意,是一种单方行为。为了快速增长,拆迁房屋强拆补偿标准不惜改变战略,重新布局产品,从而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在明所是一家专注行政法业务的专业精品律所,尤其在征地拆迁业务领域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由在明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超2万件,服务客户百万余人,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1950https://nimg.ws.126.net/?url=http%3A%2F%2Fdingyue.ws.126.net%2F2023%2F0214%2F2518247bj00rq23960013d000hs00agp.jpg&thumbnail=660x2147483647&quality=80&type=jpg

在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即产生,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的拆迁行为只要符合拆迁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进行,所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际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

因此,从法学角度来看,拆迁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导的法律(在行政管理机关与相对人的一方面而言),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而言,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际上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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